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200 万元之和为限。“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500 万元之和为限。
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500 万元之和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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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 若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按身故时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汽车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200 万元之和为限。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按照被保 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与500 万元之和为限。 |
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按照身故 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飞机 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500 万元之和为 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5)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自驾车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5 |
飞机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