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 和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及附加 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05% |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