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费用保险金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余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单时,在本保单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每次住院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床位费和医疗费,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余额的9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在主合同交费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住院医疗 社保或公费医疗已报销费用 不承担保险责任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90%
社保或公费医疗未报销费用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70%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的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先天性疾病、未遵医嘱、医疗事故、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进行高风险活动、整形美容手术、牙齿保健、康复治疗、视力矫正、装配残疾用具、健康检查、流产分娩、绝育手术、未告知的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康泰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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