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或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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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给付 | (1) 若于本保单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2) 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至本保单保险期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给付身故时等值于本保单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本保单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等值于本保单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保单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保单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保单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不予豁免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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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犹豫期后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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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领取1次) |
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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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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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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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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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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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满18至60周岁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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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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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投保人因被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豁免保险费。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