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自驾汽车意外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定期寿险,针对自驾汽车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全残提供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9)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处于非营运汽车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5)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超载的非营运汽车而遭受的伤害; 

 

(1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约定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而导致被杀伤、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驾乘超载非营运汽车、处于非营运汽车中放置物品的空间、乘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自驾汽车意外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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