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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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遭受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9)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处于非营运汽车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5)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超载的非营运汽车而遭受的伤害;
(16)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见附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自驾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故意行为而导致被杀伤、猝死、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精神疾患、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驾乘超载非营运汽车、处于非营运汽车中放置物品的空间、乘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