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特殊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提供保障,提供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驾驶本合同确认的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在驾校学习期间内,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驾校培训交通工具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期间;

 

(9)被保险人处于车辆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猝死;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或(约定保额x人身烧伤程度约定比例)
意外医疗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100)x 9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违反承运人的相关安全规定、驾驶超载交通工具、驾乘交通工具用于军事用途、处于车辆中放置物品的空间、流产分娩、猝死、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特殊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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