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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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仅对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10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