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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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 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进行必要的门 急诊、住院治疗,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2) 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按照实际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 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流产、分娩、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椎间盘突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不享有社会和公费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