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责任
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障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如下的医疗保险责任:
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急诊方式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以下简称“特定疾病”)的,对于其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疾病门急诊治疗费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特定疾病门急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第2 个保险期间起,如果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住院治疗期间包括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期间。
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7 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30 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恶性肿瘤靶向化疗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门急诊治疗的,对于其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慢性病门急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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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 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已从其他途径 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以门急诊 方式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于其 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疾病门急诊治疗费 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 自合同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第2 个保险期间起,如果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 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 生并支付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 药物费用,以及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已从其他途径 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
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进行高血 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急诊治疗的,对于其每次门急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保障 范围的慢性病门急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按照保障明细表中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和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2)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戒酒或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整容整形或矫形手术。
(11) 疗养、康复治疗、包皮环切、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2) 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常规视力检查、配制眼镜或隐形眼镜、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
(13)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14)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6) 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
(17)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 被保险人使用质子重离子治疗。
(19)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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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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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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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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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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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
慢性病门急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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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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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在港澳台就诊治疗、患先天性畸形、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心理治疗、康复治疗、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医疗事故、被保险人作为捐赠人而进行的器官或组织摘除、使用质子重离子治疗、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