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 “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2.4.2 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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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保险金 | 若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 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 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 肿瘤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效力终止,按照条款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 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身故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原位癌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因该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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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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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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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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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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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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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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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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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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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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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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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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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确诊白血病、淋巴、 胰腺、脑或卵巢恶性肿瘤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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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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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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