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软件记录的每次跑步过程中,自起跑时起500 米内(含)发生保险事故的,如因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因该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这500 米的距离称为免责距离。被保险人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跑步软件记录的每次跑步过程中,超出免责距离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仅给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跑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 和2.4.2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被保险人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且前述治疗的首次治疗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两日内,则对于被保险人自首次治疗之日起90 日内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跑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跑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跑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跑步意外伤害医疗额外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2.4.1 和2.4.2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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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 付跑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 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跑步意外伤残保险金。 |
跑步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在跑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 且前述治疗的首次治疗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两日内,则对于 自首次治疗之日起90 日内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 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跑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跑步意外伤害医疗额外保险金 | 若在跑步过程中因遭受抢劫、强奸意外伤害事故报案并被公安机关受理的,若 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认 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按照跑步意外伤害医疗额外保险金额 给付跑步意外伤害医疗额外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饮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或前往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途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慢性腰椎病、慢性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未使用跑步软件记录的跑步期间;
(12)在工作场所内或者从事自身职业活动或工作过程中;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流产或分娩、精神行为障碍、未遵医嘱、吸食毒品、慢性颈椎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未使用跑步软件记录的跑步期间、从事自身职业活动过程中、细菌或病毒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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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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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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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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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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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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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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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意外伤害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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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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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意外伤害额外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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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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