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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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按照身故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 | (1) 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 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2)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生存年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 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妊娠或分娩、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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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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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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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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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已满60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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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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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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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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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投保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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