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祝寿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60、65 或70 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祝寿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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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按照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 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生 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 |
祝寿金 | 您可以选择将被保险人60、65 或70 周岁其中一个年龄作为祝寿保险金领取年 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若于年满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 生存,按照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 前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照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 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 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合同 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 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10) 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11)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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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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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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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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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每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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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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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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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可选择60、65或70周岁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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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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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未领取祝寿金前发生事故,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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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投保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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