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和(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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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 事故直接导致身故,则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则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若发生上述(1)和(2)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 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 故直接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 项目之一,则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妊娠、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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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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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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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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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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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汽车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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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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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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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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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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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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