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原位癌”或“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或“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无息全额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满56 周岁,在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确诊原位癌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恶性肿瘤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白血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1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白血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白血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肺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年满31 周岁并且未满56 周岁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肺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肺癌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肺癌保险金。
乳腺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在年满31 周岁并且未满56 周岁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乳腺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乳腺癌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乳腺癌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 种),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恶性肿瘤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
原位癌保险金 | 若已满56 周岁,在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 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原位 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按确诊原位癌时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白血病保险金 | 若在年满31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白血 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规定给付恶性肿瘤 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白血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 病保险金。 |
肺癌保险金 | 若为男性,在年满31 周岁并且未满56 周岁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肺癌),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肺癌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肺癌保险金。 |
乳腺癌保险金 | 若为女性,在年满31 周岁并且未满56 周岁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乳腺癌,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 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乳腺癌时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给付乳腺癌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原位癌、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恶性肿瘤保险金、白血病保险金、肺癌保险金以及乳腺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原位癌、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原位癌、恶性肿瘤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原位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已满56周岁可领取)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白血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31周岁前可领取) |
肺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31周岁至56周岁前可领取) |
乳腺癌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 (31周岁至56周岁前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