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保险份数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生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一次。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其中,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笔生存年金在犹豫期结束后给付。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生存年金将优先自动作为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我们代为扣缴,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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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给付 | 若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 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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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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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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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领取一次) |
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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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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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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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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