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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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给付 |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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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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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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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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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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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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