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3年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返本,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本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E 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自合同的第3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创富一号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

满期金
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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