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C 款(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年金理财保障,年年领取年金,犹豫期过后额外领取保险金,期满返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免交余期保费,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本条款2.5 款1 中所列举的(2)-(7)项情形;


(2)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4)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5)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障碍、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猝死、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C 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犹豫期后

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满60周岁前

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满60周岁后(含)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金额需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部分)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免交余期保费

(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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