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给付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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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 故的,我们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的,我们给付等 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年金给付 |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 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 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的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 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本条款2.5 款1 中所列举的(2)-(7)项情形;
(2)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4)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5)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精神障碍、细菌病毒感染、流产、分娩、猝死、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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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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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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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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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满6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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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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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0周岁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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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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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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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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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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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金额需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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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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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