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保险金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保单年度癌症保险金第一个保单年度,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等值于2 倍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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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保单年度癌症保险金第一个保单年度,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保单年度,等值于2 倍基本保险金额。 |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恶性肿瘤)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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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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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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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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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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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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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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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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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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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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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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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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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