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105周岁,至保单第三个年度起,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返还本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已满18周岁 已交保费×105%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生存金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祝寿金 已交保费× 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财富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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