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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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的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3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的祝寿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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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第三年开始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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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已交保费× 105%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