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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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其他身故,则我们按身故时合 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 止。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 年。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稳添益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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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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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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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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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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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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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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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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