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财富一生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三种年金领取年龄,可灵活选择,期满按基本保额赔付。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我们提供三种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别为50 周岁、55 周岁、60 周岁,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年满生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障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至生效零时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1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财富一生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基本保额×20%

(可选50、55以及60周岁开始领取,至79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期金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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