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稳利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0/2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按基本保额赔付。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生存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时等值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生存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4%给付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障期间:本合同保障期间分为10和20年。


犹豫期:15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杀、犯罪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稳利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年金

已交保费×4%

(每年领取一次)

身故
已交保费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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