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全残给付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全残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在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24时效力终止。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账户成立前
|
已交保费×105%
|
保单账户成立后
|
保单账户价值×105%
|
|
全残
|
保单账户成立前
|
已交保费×105%
|
保单账户成立后
|
保单账户价值×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