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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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 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精神行为障碍、猝死、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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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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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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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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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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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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