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天内,合同定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约定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第一个保单年度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第二个保单年度 | 基本保额× 2 | ||
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 基本保额× 3 | ||
身故 |
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