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B 款(万能型)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限
万能型年金产品,满期时可领取生存年金,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及年金转换选择权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生存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年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生存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并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附 加 合 同 次 日 起 , 有 1 5 日 的 犹 豫 期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个人账户价值
生存年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B 款(万能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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