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C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61周岁后年年领取保险金,期满可按基本保额4倍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倍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期届满时止,若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4倍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见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C 款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4

61周岁前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生存年金

基本保额

(含61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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