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金岁阳光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80周岁,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

 

2.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及之后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的主合同生存年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于年满6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及之后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扣除身故时已给付的合同生存年金之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未满61周岁 本合同已交保费×2+主合同已交保费
已满61周岁 基本保额×20-已领取主合同生存年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金岁阳光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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