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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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投保范围
凡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行为障碍导致的意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设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行为障碍、猝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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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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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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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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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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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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