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且被保险人不满 60 周岁,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被保险人已满 60 周岁,我们给付等值于 3 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 D 款(万能型) 》 ,则生存年金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该个人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 D 款(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且不满 60 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于合同生效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且已满 60 周岁,我们按3倍基本保额给付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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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已交保费 | |
生存年金 | 已满60周岁 | 3倍基本保额 |
未满60周岁 |
基本保额 (保障起1年后可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