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于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内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 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续保时不受本项限制。
(二)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后 (投保人连续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90 天,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算。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可选部分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简称 “ 《标准》 ” )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标准》 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本条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绑架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 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绑架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绑架残疾保险金的, 绑架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绑架残疾保险金。
绑架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 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简称“ 《标准》 ” )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如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绑架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标准》 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