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按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救援 | 承担相应的费用:(1)救援机构提供的援助热线服务费用;(2)协助、安排住院就医的服务费用。 |
医疗转送费用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在保险范围内我们将承担医疗运送和送返所发生的费用。 |
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住院,我们承担与被保险人同行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返回中国常住地的经济舱机票的票款。 |
儿童住院陪护费用 | 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住宿以5日为限,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
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可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5日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
遗体处理 | 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不幸身故,我们承担安排遗体处理发生的费用,以10万人民币为限。包括出境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出境被保险人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就地安葬。 |
住院医疗责任 | 赔偿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 | 1-7天 | 8-14天 | 15-30天 |
保额 | 40万元 | 40万元 | 40万元 |
保费 | 138元 | 268元 | 398元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各项救援费用及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范围外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被保险人未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服用、涂用、注射非处方药;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者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1)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18)既往症及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以下病症为既往症,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任何颈椎病及腰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19)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20)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1)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2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23)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以及为了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2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5)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2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2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9)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
(30)返回中国大陆后再进行的住院(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
(31)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32)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 36 小时的(紧急门诊医疗和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除外);
(33)补办不能提供原始报警记录和发票的丢失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34)补办任何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证件或文件费用。
2、本合同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3、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4、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5、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