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一)丧葬费给付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保险人在丧葬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往返保险事故发生地处理丧葬事宜,由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1、在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绑架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款第2 项约定的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绑架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绑架,且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绑架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如自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绑架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绑架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根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绑架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本款绑架身故保险金和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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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身故前曾领取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全部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直接且单独造成合同所附“《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丧葬费给付 | 若身故,我们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若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亲属探视费用包括:直系亲属往返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住宿费用。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住所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 1、若被绑架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因被绑架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绑架身故保险金。但若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金。若身故前已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的,绑架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若被绑架180 日内导致“《标准》”中所列残疾之一,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若自绑架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绑架事故发生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绑架残疾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突发急性病或在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病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急性病身故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斗殴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不孕不育、节育、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
(九)被保险人中暑、食物中毒、猝死,但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则保险人对由急性病导致的被保险人猝死及因中暑或食物中毒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被保险人不服从旅游景区、游乐场馆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恐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丧葬费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职业性、竞技性高风险运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参加旅游团过程中,自行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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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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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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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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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
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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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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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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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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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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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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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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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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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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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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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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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中暑、食物中毒、依法拘留、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自行离开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