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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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见 10.9)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0)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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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