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一)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重疾; (二)因导致上述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重疾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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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疾,我们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轻症重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