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18 周岁至 35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人账户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6 周岁至 5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联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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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扣除的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17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4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18 周岁至 35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2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人账户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日时的年龄为 36 周岁至 50 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 倍与确诊时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
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保障成本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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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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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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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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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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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30天至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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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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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已交保费×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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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18周岁至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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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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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已交保费×2+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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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36周岁至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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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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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已交保费+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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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