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见9.4,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
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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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
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9.10。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理财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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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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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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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105%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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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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