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见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给付相应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约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相伴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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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若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与基本保额的1倍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与合同基本保额的5倍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发生上述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未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与合同基本保额的1倍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已满18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与合同基本保额的3倍之和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保险金 | 发生其他身故,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其他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2,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3的机动车
见10.1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猝死见10.16、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10.17;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8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10.19、跳伞、攀岩见10.2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见10.21、摔跤、武术比赛见10.22、特技表演见10.2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2.4.2其他
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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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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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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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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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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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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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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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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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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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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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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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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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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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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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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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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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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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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