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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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发生合同约定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约定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我们共同约定,并在保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乘坐酒驾车辆、妊娠流产分娩、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腰椎病、颈椎病、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危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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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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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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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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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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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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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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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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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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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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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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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单次住院补贴以90天为限,一年住院补贴以18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