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80周岁,保障35种重大疾病,具有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给付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天,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自确诊日起28天后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在确诊后生存未满28天,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费与合同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10

(确诊重疾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可领取;若确诊后生存未满28天,领取已交保费)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2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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