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将疾病住院医疗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中的一项或两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 100 元的部分,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疾病住院
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 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 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付。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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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治疗期间,对于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医院治疗期间,对于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脊柱畸形、脊柱侧弯;
13、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4、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5、未告知的既往症;
16、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17、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8、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1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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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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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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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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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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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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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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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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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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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有30天疾病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感染艾滋疾病、遗传性疾病、分娩、妊娠、牙齿保健、整容手术、一般健康检查、未告知既往症、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就医、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