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0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且其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以下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倍;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5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不符合上述1、2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特别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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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0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8%的特别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3倍和累计已交保费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2、若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以下已交保费的5倍和累计已交保费与500万元人民币之和两项数额较小者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3、若发生不符合上述1、2约定给付条件的其他身故,我们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延长选择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民航班机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民航班机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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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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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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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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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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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8% (保单生效起每满10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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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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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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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3)或(已交保费+300 万元) (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故可领取两项较小数额) |
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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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或(已交保费+500 万元) (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故可领取两项较小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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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以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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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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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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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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