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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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若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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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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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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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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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保单生效每年领取一次) |
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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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60周岁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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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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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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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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