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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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犹豫期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保险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直到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按续保时相应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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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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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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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