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与一般意外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第(1)款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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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之和,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给付 | 自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其他身故给付 | 发生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按如下方式处理:(1) 若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2) 若发生上述第(1)款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除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 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精神疾患、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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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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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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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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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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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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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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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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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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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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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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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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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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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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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复利 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保单生效起180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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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180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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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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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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