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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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给付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