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短期两全理财保障,航空意外事故翻5倍赔付,保单前四年年年可领保险金,满期按基本保额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自发生“航空意外伤害”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保险金,但不超过合同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3)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发生其他身故或全残,合同终止,我们按约定给付:(1)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费二者之和;(2)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的已交保费二者之和。
生存年金给付 合同生效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每满1个保单年度仍生存,我们按已交保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按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的责任给付: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疾患、细菌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5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已满18至未满66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3
已满66周岁
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其他身故或全残
未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已交保险费
已满18周岁
红利增额+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
生存金

已交保费×3.5%

(保单生效前四年每年领取一次,未领取部分可按每年不低于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

满期金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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