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航空意外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下表中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下表中所示比例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安康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安康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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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 自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保险金;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我们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其他身故给付 | 发生“航空意外身故”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未满3周岁,我们按约定比例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合同终止,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 |
犹豫期
保险期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民航班机;
(3) 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民航班机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违反承运人搭乘民航班机规定、航班到达目的地前脱离民航班机、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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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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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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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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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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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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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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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 1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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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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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 周岁但不满 2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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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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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2 周岁但不满 3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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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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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3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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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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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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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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