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定期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险金赔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60日内(含)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起6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16-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阳光人寿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或全残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起6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4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